在山东曲阜某饭馆笔者遇到两个卖唱的孩子,他们手持歌本,挨桌问:“先生(或小姐),点个歌吧?”轮到我们桌时,我们表示拒绝,这俩小孩很大人气地说:“助兴嘛!”邻桌点了一首《朋友》,价格是2元。听着小孩稚嫩的歌声,我心里很不是滋味。
同样的情况在别的地方我也遇到过。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像笔者遇到的那两个小孩,八九岁的年龄,正是在校读书的时候,却沦落在酒席饭桌之间,谁来管管他们呢?